2008年5月28日 星期三

5/22課堂筆記

IFLA對數位時代的版權立場--
必須為了每個人而平衡、合理的著作,著作權不能偏向任何一方

在數位環境中,資訊會一直被製成數位形式

數位環境在版權方面跟以往沒有什麼不同

原則摘要
1.以博恩公約和WIPO條約為原則,建立國家著作權法
2.簡單付費計畫
3.臨時製作的副本並不擁有複製權。
4.數位形式的資料,無論是否收取費用,應當--
 瀏覽公開著作權的資料
 公開銷售的著作權資料可以讀、聽、看
 為了個人、教育或研究使用,館員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複製著作權保護的資料
5.著作權法應被允許以合法目的的使用者使用
6.圖書館所借出的的數位化資料不受法例限制
7.合約規定,館員不應銷售合理借出的電子資源
8.法律應允許圖書館為了保護、保存資料,將其轉成數位形式
9.立法還應包括法律存放的電子資源
10.國家著作權法在著作權所有人不與法律協商之時,此時授權無效
11.國家著作權法的目標應是在作者與使用者之間取得平衡的權利
12.著作權法應明確限定第三方的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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